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总体规划区域内移动之前,其所在地应采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过户地点”)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提供要求的居民身份转让机构应核实被保险人在当地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计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签发保险(合并)证明;转让机构应保留其保险参与信息,以供核实。如果被保险人丢失了参与证明(合并证明),则移交地点的代理机构应重新签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总体规划区域内受雇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转移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新雇用的用人单位向调动机构提出调动申请,并提供保险(合并)证明书,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调动和延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居民身份证。
审核申请后,如果移交机构符合当地移交和续签条件,则应在重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移交机构联系,并生成并签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交续签”(“信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书”)。
第六条转让机构应当在收到《联系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转让手续:
1.终止被保险人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在按照规定处理个人账户时,需要有个人账户余额的转账程序,在转账时必须注明受让人的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
3.生成并验证“参加者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将其提供给转账机构。
4.调出机构将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移出后,仍然需要进行信息保存和备份。
如果“联系函”中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正确,应及时与转让机构联系,转让机构应配合或更正或说明情况。如果不满足转移条件,则转移地点的处理机构应当通知转移地点的处理机构。
第七条转让机构应当在收到《说明书》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手续:
1.检查“信息表”中列出的信息和已转移的个人帐户金额。
2.计算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
3.根据“说明书”和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补充和完善有关信息。
4.将完成情况通知雇主或被保险人。
五,《资料表》应当按照社会保障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档。
如果保险(合并)证明书,“说明书”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应及时与转让机构联系,转让机构应当配合或更正或说明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合并)证书样本,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附件1),并在该部网站上发布了证书副本。当地机构遵循标准印刷。
第九条各协调区域的管理者可以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全国县级以上县级机关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下载行政文件。每个区域的划分代码。如果处理机构的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则必须及时更改系统,或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报告,以确保有关处理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县级以上部门在工信部网站上发布。
为了及时处理措施,如果在处理机构之间没有将信息系统互连,可以先通过传真发送有关材料;如果信息系统已互连,则信息系统可以首先交换有关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或城镇定居的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的信息,应连续纳入新参保地区的业务档案中,以确保必要性和针对性。保险参与记录的连续性。
同时废止原来的《流动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延续(试行)规定》(人社保中心函〔2010〕58号)。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金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替代条件
金华市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农民工
社会保险是每个公民都拥有的,但是人员流动是不确定的。中央政府部门必须开展相关工作,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所有人。相关法律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后,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中国法律网。